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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完合同买卖方双双玩起消失 法院: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

买房,动辄上百万元的房价,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一件慎之又慎的大事。然而,有人偏偏打起跳单买房的主意。矣某就抱着省去中介费的念头,和房东签完合同后,私下和房东对接过完户,却向中介人声称:“房东不愿卖,我不买了。”于是,中介人将买卖双方告上法庭。近日,五华法院审理后判决:由买方支付1万元中介费给中介机构,并由买卖双方承担2000元违约金。

签完合同 买卖方双双玩起消失

买房人矣某在一家房屋中介机构的推荐下,看中了昆明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。在中介人引荐下,该二手房房主解某、张某决定将房屋出售给矣某,总价为113万元。2019年5月7日,中介人约好卖房人解某、张某和买房人矣某在中介机构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。合同约定,矣某须支付卖方定金2万元,余款待双方办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后一次性全额支付;买卖双方于2019年5月20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相关手续。

同时,约定中介服务费为2万元,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天,由买方支付给中介机构。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,应向无过错方支付总价款20%的违约金。买卖双方不得私下进行产权过户,否则,双方各应支付双倍中介服务费作为违约金。

合同签订后,中介人通过微信多次与买卖双方沟通案涉房屋还贷赎证相关事宜,买卖双方都没有回应。

2019年5月20日,矣某通过微信告知中介人,因卖方不愿意出售房屋,2万元定金已退还。中介人觉得事情有些蹊跷,调查后发现,该套房屋已于2019年6月过户到矣某名下。中介人试图联系矣某,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万元中介费,可矣某一直回复称,他不买了。

中介机构认为,在卖方的帮助下房子才成功过户给矣某。于是,中介人将买卖双方一并告上法庭,要求买方支付2万元中介费,并由买卖双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
法院审理 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

近日,五华法院审理认为,买卖双方于2019年5月7日,在中介人居间介绍下,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,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卖双方履行了报告订立合同的责任,提供了看房、订约等相关服务。买方矣某虽称房源信息来自其他渠道,房屋交易是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的服务促成,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,对其抗辩与查证事实不符,法院不予采信,买方应支付合理的居间费用。因中介人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,涉案房产后续产权变更、贷款等手续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,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全案案情,酌定由买方向中介方支付1万元居间费用。

同时,在买卖双方及中介人签订的“房屋买卖合同”中,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和计算方式,但协议内并未对居间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,协议内容明显偏于保护居间方的单方利益,不利于实现对合同各方的平等保护,故酌情确定由买卖双方共同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。

标签: 买卖双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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